为了加强学校卫生工作,提高学生的健康水平,经国务院批准,国家教委、卫生部于1990年6月4日联合颁布《学生卫生工作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卫生条例》)。《卫生条例》包括总则、学生卫生工作要求、学校卫生工作管理、学校卫生工作监督、奖励与处罚、附则六章,对如何开展学校卫生工作做出了整体的规划和要求。它较系统地总结了新中国成立以来,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学校卫生工作的经验,吸收了国外的先进成果,成为一个内容全面、符合实际、具有中国特色的关于学校卫生的重要行政法规。《卫生条例》有力地促进了学校卫生管理工作的规范化、科学化,同时对增强人们的学校卫生工作意识和法治观念具有重要的作用,体现了党和国家对学生卫生工作的重视和关心。
三、受教育权入宪,明确国家发展教育事业的责任
1982年9月1日,中共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明确提出,“一定要牢牢抓住农业、能源、交通、教育和科学这几个根本环节,把它们作为经济发展的战略重点”,把教育置于与农业、能源、交通同等重要的战略地位。同年,全国人大通过了新修订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》(以下简称《宪法》),确立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。